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威尼斯平台登录》(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威尼斯平台登录》(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威尼斯平台登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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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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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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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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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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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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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威尼斯平台登录》(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学校: 学院: 专业: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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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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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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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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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等情况 | 该学年必修课程数 门,其中,优秀 门,良好 门 成绩排名(专业或年级): (名次/总人数) 综合考评成绩 分,排名 (名次/总人数)(如无此项,填写“无”) | |||||
获奖情况 | 主要奖项:
其中,院级奖励 项; 校级奖励 项; 省级以上奖励 项 | |||||
申请理由︵全面反映德智体美情况︶ |
|
申请理由︵全面反映德智体美情况︶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年级(专业)推荐意见 |
推荐人: 行政职务: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经评审,并在_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公示 天,无异议,现报请同意该同学获得 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公 章)
年 月 日 |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威尼斯平台登录》(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官方威尼斯平台》(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汉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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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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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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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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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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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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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何济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重科创学〔2008〕121号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经何济董事长倡议,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设立何济奖学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均可参加评定。
第二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统一表彰奖励。
第三条 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服从管理,道德品质优良,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与记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上好艺体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第二课堂活动,身体健康;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参加社会实践,专业成绩和社会实践成绩优秀。
第四条 评定等级及奖励标准
每学年度按比例分别评出甲、乙、丙三个等级的奖学金。有关评奖的比例和标准,可视当年办学规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评选与表彰
(一)原则上从班级成绩前五名的学生中推荐,再从同学段层次、同专业被推荐的学生中按比例择优评定;
(二)二级学院按当年分配名额和条件组织评选推荐,经学生科科长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查表现与成绩;
(四)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五)召开表彰大会,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七日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威尼斯平台登录》等法律法规以及《威尼斯平台登录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注册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况轻微不足以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凡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还应受到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贫困生校内资助申请资格等的处理。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为:
警 告:3个月;
严重警告:6个月;
记 过:9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从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识错误,认真悔改者;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者。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聚众斗殴、赌博、结伙偷盗的筹划、组织者和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斗殴者;
(二)违纪后,不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
(三)对检举人和证人威胁、收买、打击报复者。
(四)谩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第十条 对受处分学生,经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的帮助教育,认识态度好,有思想认识且有显著进步者,影响期结束后可解除处分。
(一)符合解除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班团干部综合讨论提出意见,生活老师、辅导员(班主任)鉴定该生日常表现后,解除记过以下报院系审批,解除留校察看由院系报学生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分期满未提出解除申请或不符合解除条件者,原处分仍继续执行;
(三)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填写处分解除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用人单位或居委会证实该生表现后,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备案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经学生处备案后,报学校行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经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行文;
(四)凡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报学校行文;
第十三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材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四条 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行文,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处分自行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处分决定情况通知家长;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三种形式:
直接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由学生本人签收;
邮递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用挂号信寄给违纪学生的家长,并保留挂号信存根;
留置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告栏或媒体上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使用;
第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处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离校。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威尼斯平台登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官方威尼斯平台》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官方威尼斯平台》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除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情形严重者,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肇事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幕后参与者、怂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使用或提供各类刀具、器械参与闹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矛盾纠纷,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8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凡有监守自盗、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或因偷盗造成其他损失等情节的,加重一级处分,直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现金或其他有价财物作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和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别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通讯工具等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的,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考的或请人代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贿赂、威胁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抄袭等行为和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不假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四天(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五至六天(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六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十五天以上,按放弃学籍,作开除学籍处理;
(六)因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不假擅自离校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一学期内多次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不假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八)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课时旷课;20课时内给予警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损坏配电设施设备,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含校园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作息时间就寝,翻越公寓楼围墙或门进出宿舍楼(校园)者,视其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㈨损坏公寓财物的,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予以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相关管理规定和破坏文化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造成伤害的,按国家交通法规处理;
(三)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公寓楼、教学楼、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参加集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故意在墙壁上踩脚印、乱涂画、乱张贴;乱倒水、倒垃圾;或从楼内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瓶、高空抛物等的,除责令清除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非法经商、摆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卖淫、嫖娼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㈨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㈩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无故、恶意拨打110、119及120电话,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其情节,予以下列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利用网络(信息设备)从事非法活动,传播不良信息(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或病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形严重者,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非统招班级学生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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